近日
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
起诉书(苏某某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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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
被告人苏某某,女,1964年**月**日生,公民身份证号码:3709191964********,汉族,初中毕业,户籍所在地济南市**区****路**街**号**号楼**单元**室,现住**处,工作单位:***日用品经营部。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,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,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已依法讯问被告人,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,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
2015年8月份以来,被告人苏某某在其经营的济南市**区***日用品经营部销售性保健品,其明知销售的性保健品没有质量合格证明及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,仍予以销售。2019年12月12日,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对苏某某***日用品经营部经营的50种性保健品进行了查扣。经检测,该50种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
1.书证:户籍证明、扣押决定书等;2.证人证言: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;3.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: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。4.鉴定意见:****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性保健品中含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仍然对外销售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此致
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
检察员:王敦孝
2020年7月14日
来源:12309中国检察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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