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人谭永田、田庆军、巩茂林经常纠集在一起,通过暴力、威胁、辱骂、恐吓、强拿硬要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形成以谭永田为纠集者,田庆军、巩茂林为参加者的恶势力。
  1.因对蔺某昌介绍王某华将冷库租赁给支某峰不满,被告人谭永田纠集田庆军、巩茂林多次在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蔺家庄对蔺某昌进行辱骂。
2.2019年8月23日中午,谭永田伙同田庆军、巩茂林到李某红的理发店,谭永田跺开店门拿出扬声器,当晚谭永田持刀对李某红进行威胁,并用刀戳插李某红的床及床单,用弹弓打碎理发店玻璃,将店内落地扇推倒摔坏。
3.2019年8月26日21时许,被告人谭永田伙同田庆军赶到理发店,再次用弹弓将玻璃打碎,并持刀威胁李某红。李某红躲至亓某莲家中,谭永田驾车将亓某莲家大门撞开,并驾车冲撞村民。当晚,谭永田在亓某莲卧室睡觉,次日7时许离开。4.2019年8月27日、28日、30日夜间,被告人谭永田分别纠集田庆军、巩茂林用弹弓发射钢珠砸亓某莲家大门及院墙进行骚扰。5.2019年8月28日21时许,被告人谭永田爬上田某会(女)家窗户窥听田某会聊天,后伙同巩茂林对田某会进行辱骂,采取用铁锤击打、指使巩茂林驾车撞击等方式威胁田某会邻居。6.2019年9月11日8时24分许,被告人谭永田纠集田庆军驾车至张某店内,谭永田让张某蹲下后跪下,对其威胁并实施殴打。
  另外,被告人谭永田还单独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1起、寻衅滋事违法事实2起、危险驾驶犯罪事实1起。
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永田以犯寻衅滋事罪、危险驾驶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;对被告人田庆军以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;对被告人巩茂林以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撤销缓刑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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